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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在微博爆料,重慶市科正司法鑒定所的汪姓法醫(yī)涉嫌在法庭上做偽證。此前,該網友作為重慶愛爾麥格眼科醫(yī)院的市場部員工,被要求在本院做了全飛秒屈光手術。
術后,該網友表示,第一天自己視力就0.25,經過這三年多的治療觀察現在雙眼裸眼視力0.05,矯正視力0.2,視力持續(xù)下降,反復干眼,畏光,暗視力差,嚴重炫光(彩虹圈加星爆),炫光引起頭疼,重影,飛文癥,眼睛疼,眼癢,異物感,視疲勞,聚焦困難,視覺質量差,視覺遲鈍,疑似圓錐角膜。
該網友的經歷受到了有著類似經歷的抗疫醫(yī)生艾芬的關注。艾芬在其微博下留言,“由于突然的視力下降和疾病的痛苦帶來生活和工作的變故,引發(fā)精神上的巨大壓力,常人可能無法理解。而后續(xù)維權過程中的困難和不公平,會帶來第二次的傷害。桑林,加油!”
以下為微博原文:
請問重慶市科正司法鑒定所,你的公正在哪里?
從2021.3.10.開庭以后,一直想說說重慶科正司法鑒定所的汪法醫(yī),不說出如鯁在喉。
2020.7.20.我、我爸和我方律師來到了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見到汪法醫(yī)和三位鑒定專家以及愛爾工作人員若干。我善良老實的父親為了洗清我的冤屈,為了能得到一份公正,見到汪法醫(yī)和三位專家如同見到青天大老爺一樣,激動的給他們跪下了。真誠的跟汪法醫(yī)和三位專家說:希望能得到一個公正的鑒定結果。
科證司法鑒定所前后一共收了我10366元,其中我的病歷資料復印費66元,鑒證咨詢服務費8500元,鑒證咨詢服務費1300元,法醫(yī)出庭費500元。這些費用均是我現金支付給重慶市科正司法鑒定所。(見圖1.2)
2020.7.21.我按照科正鑒定所汪法醫(yī)的指示,來到科正司法鑒定所指定的某三甲醫(yī)院,找到專家周教授,來做醫(yī)療司法鑒定檢查。周教授給我檢查完后并沒有對我的檢查做出書面報告,只是告訴我口頭上通知了科正鑒定所的汪法醫(yī)。
然而,汪法醫(yī)在庭審證詞中說:專家沒有給出診斷書,是因為我不知為何跟專家周教授鬧矛盾了,導致專家很生氣,不給寫診斷書,所以導致科正給我出的鑒定結果中不能引用那次去某三甲醫(yī)院周教授的檢查結果及診斷結果。
汪法醫(yī)在庭上描述這一段時語氣帶著憤怒。說周教授給他打電話時十分生氣。事情真的如汪法醫(yī)所說的那樣嗎?幸好那天去鑒定檢查時我做了錄音,有錄音證明我的所作所為,否則的話跳進黃河都洗不清。
那天在某醫(yī)院專家周教授給我做檢查時,很關切的詢問我的病情,做好檢查后,給科正鑒定所的人打了電話,介紹了一下我的病情,然后又告訴我下一步該怎么做。專家在打給汪法醫(yī)的電話中說: 給我做了一個偽盲測試,視力是有回退,現在視力有0.2, 后表面有變凸有變陡峭,變薄。把我的病情向科正 的汪法醫(yī)介紹的十分詳細。(我有錄音,有關部門和記者朋友都可以找我拿這個錄音取證)自始自終我們倆沒一句爭吵,汪法醫(yī)你為何在法庭上誣陷我與那位專家發(fā)生矛盾?你的目的是什么?
我還想問問汪法醫(yī),科正的醫(yī)療鑒定費,出庭費我沒少給你一分吧?你在庭上的胡說八道是何居心?不給我出書面鑒定想要隱瞞什么?在莊嚴神圣的法庭上你所說的已經涉嫌做偽證,做偽證你觸犯的是國家法律,你作為司法人應該知道后果。至于為什么在庭審中說謊話,你心里最清楚。
汪法醫(yī)面對莊嚴神圣的法律,面對事實,你敢跟我對質嗎?你作為一個司法人已經違背了你的職業(yè)道德,違背了法律。
重慶科(2020)法臨鑒定字第251號傷殘等級及后續(xù)治療費的司法鑒定意見中,第4頁第五項分析說明中提到桑林雙眼視力0.4,我想問這個0.4的依據是什么?汪法醫(yī)在法庭上說是他法醫(yī)臨床活體檢查的結果(活體檢測就是當時汪法醫(yī)在科證司法鑒定所,沒有任何插片和驗光設備,僅有一個帶燈的視力表,汪法醫(yī)你忽略了包括愛爾病歷質料中的驗光記錄,在內的都是我矯正視力0.4,裸眼視力從來沒有這么好過,怎么到你這里裸眼視力就到0.4了?),而我在鑒定所汪法醫(yī)只給我測的裸眼視力。當時汪法醫(yī)讓我遮住一只眼睛,我視力表上最大的一個也分不清缺口在哪邊,汪法醫(yī)讓我往前走,我往前走了兩大步才看到模糊的缺口方向,怎么就成0.4了?而我當時真正的裸眼視力是0.05左右。醫(yī)學上從來沒有臨床活體檢查視力這個說法。只有裸眼視力和矯正視力一說。 而且汪法醫(yī)在法庭上說法庭上用來作證的這個0.4意見鑒定根本不需要我本人簽字知道。天啊,我做了這么多的檢查,還沒聽說不需要本人簽字這一說,還說這個檢測結果和桑林歷次在各大醫(yī)院檢查結果一致。(見圖3.4.5.)
我想問你汪法醫(yī),我的鑒定結果究竟是怎么來的?沒有經過我本人簽字的鑒定結果是否有效?你是不是涉嫌造偽?下面我附上刑法第305條。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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