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 | 和訊網媒
編輯整理 | 今日讀法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與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紅牛”商標權權屬一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紅牛公司“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紅牛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合法權利”的請求,明確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為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者。
1月6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對此發(fā)表聲明稱,將進一步審慎研判,或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
紅牛“商標戰(zhàn)”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顯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合法權益或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此外,請求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承擔一審及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之后,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又將上訴請求變更為: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一審法院審理,由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承擔該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判決書顯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上訴被駁回,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明確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為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者。
針對紅牛商標權之爭,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判決書截圖
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方面表示,其與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已經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后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造成對其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于1月6日發(fā)布聲明稱,將進一步審慎研判,或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
最高法認為“50年獨占使用權”協(xié)議真實性存疑
公開資料顯示,紅牛品牌由知名華人許書標先生于20世紀70年代創(chuàng)立于泰國,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為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人。
判決書中提到,1995年,為在中國生產經營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天絲公司與中國多家公司簽訂了“95年合資合同”,約定共同投資設立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
天絲公司從1996年開始,多次授權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系列飲料,授權截止時間為2016年10月6日。
授權到期后,天絲公司認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仍繼續(xù)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是對其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為此天絲公司發(fā)起商標侵權訴訟。作為反擊,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為紅牛商標權屬之爭將天絲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中,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并要求天絲公司向其支付37.53億元廣告費。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紅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之后,紅牛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1月6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針對最高法判決發(fā)表的聲明。網頁截圖
終審判決書顯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認為,在與天絲公司簽訂“95年合資合同”的同時,還簽署了“50年有效期協(xié)議書”,其享有紅牛系列商標為期50年的獨占使用權。最高人民法院經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在一審中提供了該協(xié)議書后又撤回,且一審和二審均未提供原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協(xié)議書原件,即使有中國食品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確認函,該協(xié)議書真實性仍然存疑,不予采納。